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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性质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政工作是坚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 负责管理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复员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 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
    (五) 组织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拟定救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活动。
    (七)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 指导市(地、洲)、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的调查,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命名及考察、论证、资料审核和意见拟报工作。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九) 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 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十一) 指导、协调市内收容遗送工作。
    (十二)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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